申請臨沂市廉租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以下所有條件:
(一)具有本市城鎮(zhèn)戶口;
(二)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,或人均收入低于統(tǒng)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%的無房家庭(2008年為人均收入低于每月535元);
(三)未享受過拆遷貨幣補償或房屋產(chǎn)權調(diào)換;
(四)未享受過房改房、經(jīng)濟適用住房、集資建房等購房優(yōu)惠政策的家庭。
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范圍:
(一)已由社會福利院收養(yǎng)的人員;
(二)申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。
申請對象條件認定
(一)家庭認定
按公安部門核發(fā)的戶口簿認定。婚后無房,與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戶口簿內(nèi),人均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,按分戶認定;達到晚婚年齡的單身人員,按一戶認定。
(二)家庭人口數(shù)量認定
下列人員計入申請家庭人口:(1)申請人;(2)配偶;(3)未婚子女;(4)隨居父母。因入托、求學等原因,父母將未成年子女戶口臨時遷出的,可計入申請家庭人口。
下列人員不計入申請家庭人口:(1)在本市有戶口,但未在本市居住的成年人;(2)因入托、求學等原因,戶口臨時遷入的未成年人;(3)已入住社會福利院(敬老院)的人員。
(三)無房戶的認定
申請家庭沒有私有住房,未承租公有住房,而暫住非住宅房、臨時簡易房、親友住房或從市場上承租私有住房的應當認定為無房戶。
(四)住房建筑面積認定
(1)住房建筑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注明的建筑面積。住房為閣樓、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,其高度超過2.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為住房建筑面積。
(2)自申請之日前三年內(nèi),出售、轉(zhuǎn)讓的住房按原住房面積認定。
(3)申請家庭有兩處以上住房的,應當將住房面積合并計算。
申請臨沂市廉租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申請表及家庭成員戶口簿、身份證、結婚證,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;
(二)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居委出具的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證明;
(三)《城鎮(zhèn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》或經(jīng)認定為低收入的證明;
(四)屬烈士遺屬、優(yōu)撫對象、孤老、殘疾人、重癥病人的,提供相關證明。
廉租住房租金標準。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,由市財政、物價、房管部門聯(lián)合制定。如需調(diào)整租金標準,則從調(diào)整租金文件出臺后,廉租住房租賃合同下一合同年度起,按新的租金標準執(zhí)行。
廉租住房保障標準。廉租住房保障標準,單身家庭20平方米,雙人家庭34平方米,三人家庭45平方米,四人及四人以上50平方米。保障標準以外的部分按照市場價繳納租金,2008年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標準執(zhí)行。
申請臨沂市廉租房要按照下列程序辦理:
(一) 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;
(二)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(nèi),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、家庭住房狀況等是否符合規(guī)定條件進行審核,提出初審意見并張榜公布,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房產(chǎn)管理局;
(三)市房產(chǎn)管理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(nèi),就申請人是否符合規(guī)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,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(zhuǎn)市民政局;
(四)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(nèi),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(guī)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,并反饋市房產(chǎn)管理局;
(五)經(jīng)審核,符合規(guī)定條件的申請人,由市房產(chǎn)管理局予以公示,公示期限為15日;對經(jīng)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,作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對象予以登記,書面通知申請人,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。經(jīng)審核,不符合規(guī)定條件的,取消申請資格,市房產(chǎn)管理局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,并說明理由。